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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称传播“海运女”裸照者或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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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3: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今年5月8日,网名为“garros”的朱某陆续上传了曾在上海海运学院就读的前女友殷某的生活照和不雅裸露照片,目前朱某已被上海警方以涉嫌侮辱罪刑事拘留,律师称传播裸照也可能被追究刑责。

  北京晨报5月19日报道 因与女友发生感情纠纷,在某网站工作的前男友将女友数十张裸照上传至网上,并提供网络下载,随后引起广大网友的下载和传看,这就是近日来引起社会关注的“海运女”事件。截至昨天,在Google搜索引擎输入“海运女”三个字,显示的查询结果达到了5800多万个。昨天,记者从该事件的受害者殷某的委托律师处获悉,发帖者朱某已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

  事件回放 “海运女”暂离工作岗位

  今年5月8日,在上海的宽带山论坛上,网名为“garros”的朱某陆续上传了曾在上海海运学院就读的前女友殷某的生活照和不雅裸露照片,并在网络硬盘“纳米盘”上为网友提供下载。这些照片一经上传,便立刻在网络上形成溃堤式传播。至目前,只要有“海运女图片下载”的字眼出现的网站,其点击率仍然都非常高。但记者发现,目前大部分网站已把相关图片进行了删除。

  宽带山论坛一位姓郭的工作人员说,自从照片出现后,他们看到一张删一张,但还是没能阻挡住照片流向其他网站。殷某目前的委托律师、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的曾琪说,殷某早已从上海海运学院毕业,目前已参加工作,这件事发生后,她受了很大打击,她已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在家休息。此外,记者获悉,殷某曾称:“朱某的性格一向比较冲动和偏激,但做出这样的事是出乎我意料的。”

  最新进展委托律师追究网站责任

  曾律师说,此事发生后,殷某已及时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反馈了其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目前,朱某已被上海警方以涉嫌侮辱罪刑事拘留,警方目前正在调查此案。昨天,记者致电上海市公安局海宁分局,工作人员未透露具体案情。

  此外,记者还得知,殷某还委托曾琪律师及其同事于昨天在宽带山论坛上发表了公开声明。记者看到,这份公开声明已被网站工作人员置顶。声明的内容为:“近期网络上传播的‘海运门不雅照片事件’系故意侮辱女性的网络恶性事件……目前公安部门已正式受理。在此次事件中,YH小姐(殷某)系直接受害人,此事已给她本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极大的精神伤害。”

  这份声明中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共同阻止对该事件的恶意炒作,以善良和同情之心,关怀和帮助YH小姐度过这段人生最困难的时光。”律师同时声明:“通过电子邮件、复制拷贝、转发等各种渠道方式传播YH小姐不雅照片的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若(网友)收到相关照片请立即予以删除。YH小姐保留依法追究在此次事件中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发帖人涉嫌侮辱罪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认为,朱某的行为主要构成的是侮辱罪。根据法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侮辱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名誉,犯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屈律师说,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被害人应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是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他说,如果被害人因此事出现任何不测,如出现抑郁甚至寻短见等,也是构成“情节严重”的一个情节。

  传照片可能担刑责

  屈律师表示,除了构成侮辱罪,朱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有关法律,如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提及的是,传播淫秽图片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里“情节严重”通常是指,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的法定数量,或者违法所得达到一定金额,或注册会员达到一定人数等法定标准。

  据介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传播淫秽图片400张以上的,将构成犯罪。如果数量达不到400张,那么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也构成该罪。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数量和点击量仅为上述标准的一半,就已构成该罪。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网友个人或者网站传播转发“海运女”的照片,达到“情节严重”,也可能被追究刑责。

  图片是否“淫秽”需界定

  屈律师说,在本案中,朱某所上传的图片是否属于“淫秽物品”,也需要有关部门在案件审理中进行界定。根据我国法律,“淫秽物品”的定义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发表于 2009-5-20 15: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风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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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5: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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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5: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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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5: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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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0: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偷偷QQ发给别人  是网络传播不?
发表于 2009-5-21 11: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是否“淫秽”需界定
晕,这怎么界定,是不是要等专家们仔细“观摩”后再下结论。
发表于 2009-5-21 11: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utsee 于 2009-5-21 10:37 发表
偷偷QQ发给别人  是网络传播不?

算啊
发表于 2009-5-21 11: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那些照片算“淫秽物品”的话,那么HY女拍摄“淫秽照片”,也得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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